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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明确四方面公积金政策
人民网成都3月16日电2020年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为做好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抗疫减负政策措施与三部门文件精神的衔接,3月15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三部门文件精神并做好政策衔接的补充通知》。 关于政策选项 三部门文件只提出了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为增强抗疫减负政策有效性,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继续执行成都市政策,将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住房公积金同时纳入申请选项。 关于政策期限 按…

人民网成都3月16日电 2020年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为做好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抗疫减负政策措施与三部门文件精神的衔接,3月15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三部门文件精神并做好政策衔接的补充通知》。

  关于政策选项

  三部门文件只提出了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为增强抗疫减负政策有效性,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继续执行成都市政策,将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住房公积金同时纳入申请选项。

  关于政策期限

  按三部门文件精神,成都市降比、缓缴的政策期限暂按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前执行。确需延长政策执行期限的,可按《条例》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关于申请程序

  目前仍未全面复工或虽已复工但暂无法充分进行职工协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困难认定后,可先行办理降比或缓缴手续,同时,企业应承诺全面复工后及时与职工进行协商,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补充提交经职代会、工会讨论通过或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的相关文件,以确认降比或者缓缴(含补缴缓缴)方案的有效性,避免产生劳动争议。

  企业提出申请前能够完成《条例》规定程序的,无需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困难认定意见,申请政策执行期限可直接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前。

  已审批或已提交申请政策执行期限超过2020年6月30日的企业,无需重新提交申请,但须在补充提交的相关文件中保持与申请政策执行期限的一致。

  关于个人贷款权益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并经中心批准同意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经批准同意缓缴至2020年6月30日后的,中心将另行通知。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政策未作调整的部分继续有效。中央、省如出台新的政策措施,该中心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如有疑问,可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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