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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7章60条,分为总则、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人文景观风貌保护、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以彰显公园城市特色为出发点,以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作为景观风貌保护基础,将城市景观风貌分为自然生态景观风貌和人文景观风貌,分别设专章实施分类保护,对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作特别规定。
在关于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举措上,为构建绿满蓉城、花重锦官、水润天府的自然生态景观风貌,加强了对山体、水体、植被绿化等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保护山体自然风貌,细化了山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山前区域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塑造和保护城市天际线和观山视域廊道;保护水体自然风貌,细化了水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统筹岸线景观建设,明确滨水建设项目高度控制要求,强化河流水系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廊道的功能和走向;严格按照城市绿线保护各类绿地,规定城市园林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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