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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管局:继承、遗赠、赠与不在限购范围
5月15日,成都楼市限购政策升级之后,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否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连续缴纳”如何界定?跨区购房资格咋认定?继承、遗赠、赠与是否限购? 近日,面对消费者关心的诸多热点问题,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新话题 拥有哪类房产不限购 拍卖住房是否限购?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含法院调解书)取得住房的是否限购?继承、遗赠、赠与是否限购?拥有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否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对这些问题,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四川日报记者,拍卖取得住房的,须执行住房限购、限售政策,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

5月15日,成都楼市限购政策升级之后,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否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连续缴纳”如何界定?跨区购房资格咋认定?继承、遗赠、赠与是否限购?

近日,面对消费者关心的诸多热点问题,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新话题

拥有哪类房产不限购

拍卖住房是否限购?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含法院调解书)取得住房的是否限购?继承、遗赠、赠与是否限购?拥有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否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对这些问题,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四川日报记者,拍卖取得住房的,须执行住房限购、限售政策,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含法院调解书)取得住房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通过继承、遗赠和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等非买卖途径取得住房的,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不属于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份额纳入限售范围,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3年方可转让;共有产权的房屋计入购房人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同时,在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如新政实施后,原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自然人可以新购1套商品住房的规定,调整为根据购房人家庭名下自有产权住房套数来认定购房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另外,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冲突的,原有政策继续执行。如原政策规定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这一政策继续执行。

新解读

跨区购房社保咋界定

“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须包含养老保险。”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是指购房人在购房当月或者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或者12个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保。

比如,王某不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房,王某的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该工作单位为其在武侯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王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可以,因为王某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但王某不能在武侯区购房。虽然王某在武侯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但其工作单位不在武侯区,未在武侯区稳定就业,不具备该区域购房资格”。

假如王某不具有成都市户籍,家庭名下无房,在金牛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后在青羊区又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近期因工作调动到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如王某先后在金牛区、青羊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的社保累计已满24个月的,王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可以,因为王某购房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且连续缴纳社保累计已满24个月,具备该区域购房资格。”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如王某先后在金牛区、青羊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的社保累计未满24个月的,王某就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因为王某不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虽然王某购房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但其连续缴纳社保累计未满24个月,不具备该区域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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