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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道路千万条,诚信交易第一条。”成都新都的小杨最近买二手房遇到了麻烦,和卖房人凌某签完合同后,凌某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最后竟告诉小杨房子不卖了。于是,小杨将凌某起诉至成都市新都法院。近日,新都法院判决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凌某支付小杨2000元的违约金。
2017年9月17日,小杨、凌某与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凌某将自己一套位于新都的房屋卖给小杨,总价35.2万元,还约定小杨、凌某于2017年10月30日前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此外,合同中还写明,合同生效后,如果凌某不愿意出售该房屋,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本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话,视为凌某违约,小杨有权要求凌某承担违约责任。
签合同当天,小杨支付给凌某购房定金2万元整,并收到凌某出具的购房定金收条。但此后,凌某拒绝配合小杨办理过户手续,还明确答复小杨拒绝出售该房屋。
于是,小杨向新都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该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小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并同意在涉案房屋过户前支付剩余购房款33.2万元,因此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小杨于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凌某则于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小杨办理好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并向小杨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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